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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鳄鱼吞噬小孩"案责任人赔偿22万元
转载文章  时间:2008-07-01 18:45:45  点击查看评论
广西北海"鳄鱼吞噬小孩"案责任人赔偿22万元
2008年02月16日 10时18分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广西社会影响较大的北海市德天渔家庄“鳄鱼吞噬小孩”民事赔偿案由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鳄鱼管理人被告刘家振和鳄鱼湖经营者被告北海德天渔家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被鳄鱼吞噬子小孩刘某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和误工费、公证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19414.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0日下午,被害人刘某某放学后与同班同学庞某某等人一起到渔家庄场地内的鳄鱼湖玩耍,因鳄鱼湖铁栏栅大门未锁,管理人员回家做饭,刘某某与其他3个小孩得以进入并从南门爬墙到鳄鱼湖内。在湖边行走时,看见一条鳄鱼在湖岸边躺着休息,庞某某因害怕而爬出围栏外,并叫刘某某出来,但刘某某不听劝告,并用弹弓射击该鳄鱼,又持树枝近距离逗弄鳄鱼,被鳄鱼突然咬住脚部并拖入湖中,其他鳄鱼迅速围过来撕咬吞噬。庞某某等人立即呼救,当时在对面观赏台上玩耍的两个中学生见状也跑过来施救,但未能成功。事发当晚咸田派出所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确认现场有警示牌三块,“警界线”45处;鳄鱼湖设有两道防护设施:外侧墙高约2米,内围栏杆高1米,围墙内侧最矮处0.55米。

    另查明,鳄鱼的所有人被告刘家振和案外人王某于2002年1月与被告北海德天渔家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书》,约定一方出鳄鱼,一方出场地合作经营渔家庄公园鳄鱼湖供游客观赏;双方利益分配约定为5:5分成。后因经营亏损,渔家庄公园停止营业。王某因欠他人债务,被北海海城区法院查封属于王某的鳄鱼拍卖,被告刘家振书面向法院提出其曾出资修建鳄鱼池并出资购买鳄鱼,主张剩余的16条鳄鱼归其所有。后经法院许可,剩余的16条鳄鱼不再处理,由被告刘家振负责看管、养殖。为此被告以每月工资500元雇用管理员陈某看管、喂养湖中的鳄鱼。2005年7月湖中鳄鱼被偷5条,事发时剩余11条。两原告起诉后,已明确表示不主张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家振作为鳄鱼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被告北海德天渔家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是渔家公园鳄鱼湖的业主和管理者,双方及王某合作经营鳄鱼湖,对鳄鱼湖的安全管理均应当负有完全的责任,但事发当日,鳄鱼湖却存在安全隐患:其一,鳄鱼湖早已停止营业,湖内虽设有警示牌,但鳄鱼湖外墙铁栏栅大门未锁,管理人员回家做饭,使刘某某及其他小孩轻易进入鳄鱼湖;其二,鳄鱼湖虽设有两道防护设施但门边围墙有坍塌处,围墙内侧最矮处0.55米,外人容易入内。刘某某被鳄鱼湖的鳄鱼吞噬,两被告及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有疏忽大意、看管不力之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但由于两原告明确表示不主张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所负责任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和误工费、公证费合计186768元的80%责任即149414.4元。

    刘某某身葬鳄鱼腹,尸体至今无法找到,给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由两被告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以上赔偿费用合计219414.4元。作为未成年人的刘某某,脱离其父母看管,擅自进入有各种警示牌的鳄鱼湖,攀越鳄鱼湖内护栏进入鳄鱼池,并用弹弓、树枝挑逗鳄鱼,引起鳄鱼攻击,对事故的发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两原告对其监护不力也负有一定责任,对刘某某死亡引起的各项损失应负次要责任,即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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